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先实现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后实现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和第三人人的担保,债权人对第三人物的担保和第三人人的担保的实现有选择权。但当事人间有清偿顺序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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