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纠纷涉及租赁合同中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合同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当事人因同一法律关系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二、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三、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四、后履行一方债务已届清偿期。然而,并非所有违反合同义务都会产生抗辩权。开具发票只是从给付义务,不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对租赁合同关系类型亦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其违反合同的内容不能产生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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