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动投案需表现出肇事者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如下情形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1、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即是作案人,但未逃离现场,当司法机关询问时则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2、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尚未确定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交通肇事者因病、因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电信投案的;
5、并非出于交通肇事者的主动意愿,而是经亲友规劝后陪同投案的;
6、公安、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7、因特定违法行为在被采取行政、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内,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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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的,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应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法律规定对一审判决前不认罪,即使在二审期间认罪,仍不属自首。
投案自首的认定方式有:犯罪后主动报案,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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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设置体系不同;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效力范围不同;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适用对象不同;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成立条件不同;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处罚原则不同;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立法导向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