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既是伦理要求,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供养,日常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三个方面:一是子女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用度和护理;二是子女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 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前提差劲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子女有维修的义务;三是子女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口等,收益回老年人所有。
赡养人不得以抛却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尽履行赡养义务。
换言之,赡养父母不能附加前提,即使附加前提,该附加的前提亦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题目的意见(试行)》第75条分别划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前提,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前提时生效。
”“附前提的民事行为,假如所附的前提是违反法律划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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