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中标人产生后,由招标人依据投标报价、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承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报部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损害发包方利益的其他协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因此,结算依据应为双方签订并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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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即全部无效。为促成交易,即使现售房屋上的价格条款无效,但其他条款与真实合同不抵触的仍有效,即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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