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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财产担保债权是什么意思

2018-07-20债权债务收听量7102举报

语音内容:

根据我国立法规定,并非所有对破产人发生的债权都是破产债权。债权分为有担保的债权与无担保的债权两种。根据担保形式的不同,有担保的债权又分为由物(或称财产)担保的债权和由保证人担保的债权。无担保的债权与保证人担保的债权统称为无担保物的债权。这种债权是针对债务人设立的,即以债务人所有的非特定的全部财产为清偿保障,债务的清偿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因其是设定于债务人非特定财产上的权利,没有因物权担保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故在破产宣告后属于破产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受偿。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按照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等。
  按照债的设定及内容是否由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可划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按照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按照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划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照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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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鹏

徐鹏

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

徐鹏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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