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的的审判组织、受理和准备程序(一)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该规定从原则上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是紧密相连的,因而,民事部分的审判与刑事部分的审判一般应同时进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要注意:
第一,只能先审刑事部分,后审附带民事部分,而不能先审附带民事部分,再审刑事部分;
第二,必须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部分,不得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三,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得同刑事判决相抵触;
第四,附带民事部分的延期审理,一般不影响刑事判决的生效。
人民法院只有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大小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对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以及赔偿损失的范围作出认定,进而确定赔偿的范围以及赔偿的形式。因而,附带民事诉讼理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这样也便于全面查清案件事实,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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