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公司名称和住所;(二) 公司经营范围;(三) 公司注册资本;(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 公司法定代表人;(八)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公司名称和住所;(二) 公司经营范围;(三) 公司设立方式;(四)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 公司法定代表人;(八)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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