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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哪些情形是无效的

2018-07-20工程建筑收听量2341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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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管理情况不容乐观,我国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相当多的是无效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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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秀亮

朱秀亮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朱秀亮律师,专职律师,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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