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称为“要约”,而另一方如果表示接受就称为“承诺”。一般而言,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作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但是,有时要约和承诺往往难以区分。许多合同是经过了一次又一次的讨价还价、反复协商才得以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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