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有奖销售的相关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经营者已事先拟制好,因此,对于兑奖期限等重要条款,经营者应事先告知抽奖者,如抽奖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其认可相关格式条款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反之,如经营者事先未告知消费者兑奖期限等内容,而是在抽奖后作出此类声明,则属于单方面意思表示,未经中奖者认可,对中奖者不产生约束力。进行有奖销售时,预先告知了开奖时间以及兑奖期限,且此告知行为发生于抽奖行为之前,杨某与其他消费者均已知晓此内容,对此并未表示异议。中奖后,该内容成为新合同关系内容的一部分,即领取奖品的期限为开奖后三日,一旦超过此期限领奖,该商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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