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前,除公益性、道德性和公证性三种赠与外,享有任意撤销权,也就是说赠与人是可以反悔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动产以交付为财产权利转移的标志,而不动产则以过户登记作为财产权利转移的标志。财产权利转移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相应的财产权利不发生转移。未办理过户就享有撤销权,赠房协议可以不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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