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按合同法第14条,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2,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3,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明确,具体,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邀请从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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