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迁移涉及行政部门的审批,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并且办理户籍的公安部门只能在行政相对人提出户口迁移申请时,才能依法定程序为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办理户籍迁移行为并不是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所以人民法院不受理此种类型的纠纷。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卖房者将户口迁出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一项附随义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一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买房者即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卖房者无权再将自己或其他人的户口滞留在原有的房屋中,户口迁移出去是卖房者的附随义务。即使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户口迁移条款,买房者也有权利要求卖房者履行这项将户口迁移走的义务,并将自己的户口迁人落户。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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