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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的差别

2018-07-19债权债务收听量2105举报

语音内容: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即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是合同当事人;在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债权及违约责任,而应当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自己的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人自己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债务转移的特征为债务人向第三人转移义务,应征得债权人同意;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在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而不能向原债务人请求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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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淡秋

林淡秋

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

林淡秋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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