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版的作品为养生保健类书籍,鉴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主管部门对此类出版物采用了特殊的条件,如果出版社作为非医学专业出版社,无法在合同期内满足规定的出版条件,其未出版上述作品,并非违约行为,无需支付稿费,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客观原因,作者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因此,作者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可以获得支持,而要求支付稿酬和违约金的请求则无法获得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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