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质押的效力
票据质押担保的效力范围,我国现行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担保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而在该法的六十七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因此,票据质押应当用该条之规定。但有个问题是,担保法上所规定的应针对动产质押而言的,而对于票据来讲质物的保管费即票据保管费是否属于票据质押的担保范围?在动产质押中,质物的保管费是质权人占有质物的期间,为保管质物所支出的费用。但在票据质押中,由于转移占有的不是实体的动产,只是票据,所以,本文认为,在一般情况下,票据质押所担保的范围不应包括质物的保管费用。当然,如果质权人将票据委托他人(如委托银行等)保管需要支出一定费用的,该支出只要是合理的,也应属于票据质押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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