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其他合法方式应理解为包括三种,即一般收购;间接收购;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的收购。为了表述的简洁,并考虑其特征,可以把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的收购概括为“被动收购”。 一、一般收购 一般收购是指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及达到5%后继续购买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但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30%的收购。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与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收购人,在权益披露的内容要求上有所区别。如果根据这种区别进一步划分,可以将一般收购分为“简要披露的一般收购”和“详细披露的一般收购”。 二、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的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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