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
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第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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