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是继承人的权利,继承人可以选择继承,也可以选择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据法律规定,以上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以上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以上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另外,以上同一顺序中排名不分先后,一般情况下均分被继承人的财产。
但,如有一方生活困难需要予以照顾,可以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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