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营业执照需要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住所使用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法律依据: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国营工商企业;
(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
(三)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
(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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