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法律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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