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虽然未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在决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时应从严掌握,减少的基准刑不得超过1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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