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立户、分户、并户移居的,必须提供: 户口簿、房产证、申请人与移居人关系证明、拆建安置证明、民警调查意见。分户属于公安部门行政许可内容,依据行政许可法不得附条件。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提出申请,符合条件,应当准许。建议当事人书面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不予分户的,可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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