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妻子能告小三吗?
这得先看告什么了?
一、要精神损害赔偿,不行:
缺少法律依据。因为婚姻法里没有规定出配偶权,所以,告不了小三,法律上师出无名,只能是道德遣责。
另外,婚姻法明确规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也就是,妻子只能在离婚的时候告男方,不能告小三。
法律层面上:社会上人与人交往的方式多种多样,我们难以客观准确地区别和鉴定出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的婚外情行为,什么样的人属于第三者,法律上不好界定,而且,法律上直接赋予夫妻一方起诉疑似第三者的权利,非常容易扰乱另一个家庭的正常生活和正当利益,后果不可控制。
二、如果妻子索赔的是男方给过小三儿的钱财,那是没有问题的。实践当中这种案子做起来并不难。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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