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此外,为方便实践理解,相关司法解释还对非法集资的具体特征要件予以细化,明确成立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要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刑法规定中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这里,“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对象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一个重要界限。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合同法》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1991年7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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