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要求变更监护人的;
(2)申请变更监护人,此处的申请人较广泛,可以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长期抚养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须是与未成年人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3)法官裁判变更。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相应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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