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对于“群租”的认定标准,修改后的管理办法明确: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二)根据《办法》,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办法》规定,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証书》。
法律依据: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最低人均承租面积和居住人数限制)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集中出租管理)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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