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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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
四川冰聚律师事务所
陈林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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