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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病逝无人继股权福州朱博思律师助小股东破解公司经营僵局

2026.10.10公司法7人浏览

不少参与合伙经营的普通人都有过类似顾虑:如果合伙人突然离世、股权没人接盘,公司拖着既不经营也不注销,自己手里的投资份额就成了甩不掉的包袱,想要维权要么怕流程复杂耗不起,要么担心找不到合适的法律路径钱直接打了水漂。这类卡在规则缝隙里的商事纠纷,往往就是普通投资者最容易踩的隐形坑。
2011年,两名当事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产经纪公司,总注册资本3万元,其中一方持股比例33.33%,另一方持股66.67%。公司成立初期双方配合顺畅,后续受经营环境变化影响,从2017年开始就全面停止经营,既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也没有开展任何实际业务,两名股东此后再也没有就公司相关事宜有过正式沟通。2019年,持股比例更高的这名股东因病去世,该股东的父母早已离世,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是其女儿,可这名继承人明确出具了书面声明,自愿放弃继承案涉股权。
至此公司的股权结构彻底陷入异常状态:两名原始股东中一人死亡、其持有的股权无人继承,剩下的持股33.33%的小股东,想要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却根本凑不出符合法定比例的参会人员和表决票,公司没有经营业务也没有注销,整整七年处于停滞状态,小股东多次尝试和去世股东的继承人沟通股权处置方案,始终没有得到有效回应,名下的投资份额完全失去实际价值,却还要承担着名义上的股东相关责任,进退两难。
走投无路之下,这名小股东找到朱博思律师寻求帮助。朱博思律师是福建福州的专职律师,2020年起正式执业,先后取得吉林大学经济法专业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专业硕士学位,除了法律相关资质之外,还持有水利、市政专业二级建造师证、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证书,同时是中国法学会会员、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听证员与纠纷调解员,目前在福建闽拓律师事务所执业,此前已有多起合同纠纷类案件的办理经验。
朱博思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梳理全案核心脉络:这家公司成立后没有制定正式章程、股东死亡后对应股权没有任何人继承、公司已经连续停业满七年,三个核心事实叠加之后,完全符合公司法框架下申请司法解散的法定要件。为了夯实证据链,朱博思律师全程指导当事人调取整理全套材料,包括企业工商登记档案、去世股东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相关证明、继承人出具的放弃继承声明等,固定好全部事实依据之后,以当事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正式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办案过程中,朱博思律师结合已梳理的完整事实,精准援引公司法相关条款,层层递进论证案涉公司经营管理已经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保持存续状态,不仅不会产生任何经营收益,还会持续让剩余股东的合法利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且该案涉纠纷此前已经通过自行协商、沟通调解等多种方式尝试解决,始终无法打破僵局,持有超过10%表决权的股东依法具备提起司法解散的主体资格。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全部案件事实,认定原持股66.67%的股东死亡后,其唯一法定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该部分股权,公司当前不具备合法有效形成股东会决议的可能性,经营管理确已发生严重困难,符合法定的公司解散情形,最终依法作出判决,解散这家已经停滞七年的房产经纪公司。拿到判决结果的当事人终于从持续七年的公司僵局中脱离出来,后续可以依法启动清算程序,对公司剩余资产、后续注销事宜作出妥善处置,此前悬而未决的投资处置问题终于有了明确的落地方向。
把事前规则补位做足,远比事后耗费大量精力解套成本更低。这是朱博思律师在本案复盘时着重提到的一点。合伙创业开展经营活动之前,所有合伙人应当提前协商制定完备的公司章程,对特殊情形下的股权处置、股东身份相关的继承规则作出明确约定,从制度根源上避免出现“人走股悬”的特殊困局。如果后续经营过程中确实遇到公司长期没有实际业务、股东之间无法形成有效决策的僵局,也不必一味被动等待,可及时梳理现有全部事实,对照法律规定找寻合法的解决路径,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司法程序打破僵局,尽可能降低自身的权益损耗。
该案件的办理结果也为不少遇到同类困局的市场主体提供了可行的参考路径,即便股权结构出现特殊变化、公司长期停业,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依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完成公司退出流程,不用被动承担额外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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