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母有抚养继子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2.判断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可从以下方面考量: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如提供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保障。给予继子女教育支持,包括支付学费、关心学业等。长期共同生活,在情感交流、品德培养等方面发挥了父母的作用。3.如果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母通常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比如继子生活困难等,继母基于道德等因素自愿给予帮助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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