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房子是一方在结婚前全款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该房产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2.若是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可判决房产归登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3.若房子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按双方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4.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5.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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