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这里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不属于此情形。2.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由军事法院管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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