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嫁出去的女儿在原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以家庭为单位,非个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期内,家庭某个成员死亡,不发生继承问题,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2.但是,如果女儿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其在原居住地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应被剥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嫁出去的女儿在符合上述条件时,对原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相应权益有一定保障,并非完全没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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