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一定必须到登记地办理。若双方协议离婚,可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若诉讼离婚,则不受此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