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该规定保障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中若出现此类限制条款,属于无效约定。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利,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以任何形式歧视或限制其权益。若女职工发现劳动合同中有此类违法条款,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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