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需携带以下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此外,男女双方需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申请离婚登记后,有30天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双方需再次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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