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形式要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变更自书遗嘱也需遗嘱人亲笔书写相关变更内容并签名、注明日期。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变更代书遗嘱需重新按照该程序进行。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变更时同样要遵循此规定。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变更按此要求操作。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不存在变更口头遗嘱的情况。2.实质要求变更遗嘱须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变更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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