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被胁迫、威胁签订的补偿协议可撤销。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认定是否构成胁迫需考量多因素。包括胁迫行为是否存在,如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签订协议;胁迫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若手段合法则不构成胁迫;胁迫行为与签订协议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即因胁迫导致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协议。3.受胁迫方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若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总之,被胁迫、威胁签订的补偿协议效力待定,受胁迫方可行使撤销权来维护自身权益,但需注意行使权利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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