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债务人的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债务人即知晓债权转让事宜。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公告具有通知的作用,公告后债务人应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其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例如,若原债权债务存在质量纠纷等抗辩事由,债务人可向新债权人主张。2.对受让人的效力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比如与主债权相关的担保物权等从权利,随债权转让归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原债权债务关系履行义务。3.对其他第三人的效力公告转让债权具有公示作用,其他第三人知晓债权已转让,避免产生权利冲突。若存在多个与该债权相关的法律关系,如涉及其他担保或关联交易等,公告能使第三人明确债权归属变化,保障交易安全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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