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此情况下,妻子可继承丈夫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丈夫的遗产。若在上述时间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双方不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妻子不能继承丈夫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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