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构成该罪需满足以下条件:主体:特殊主体,即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行为: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规定”包括《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后果: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如感染传染病、身体器官损伤等。主观方面: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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