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不能随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紧密相连,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背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撤销事由,一方不能仅因自身利益考量就要求撤销赠与。因为该赠与行为是基于离婚这一特定法律事实而作出的,对子女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应维护其稳定性和严肃性。所以,除非能证明订立赠与条款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否则不能撤销离婚协议赠与子女的房产。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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