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条规定,生产者能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未进入市场销售环节,如仅处于生产、研发阶段,生产者无需担责。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即产品投入流通时不存在该缺陷,后续因其他原因产生缺陷致损,生产者不应负责。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当时的科技条件限制无法发现缺陷,生产者无需担责。生产者若想免除产品责任,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证明存在上述法定免责情形。否则,一旦产品因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需依法承担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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