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能够负担的。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3.抚养子女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要求减免抚养费需有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且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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