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仍有可能减刑。首先,减刑针对的是主刑,如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其次,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不影响主刑的减刑。但在实际执行中,若主刑减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会相应调整。《刑法》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所以,即使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只要符合主刑减刑条件,就可依法获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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