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起离婚有两种方式:1.协议离婚:女方与男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联)》,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审查合格后,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2.诉讼离婚:女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需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起诉时应提交起诉状,并附上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据材料。起诉状应写明原告与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如判决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实与理由。法院受理案件后,会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将依法作出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了协议离婚的相关内容;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诉讼离婚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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