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行为包括: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比如使用了禁用物质、超过规定的微生物限度等。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包括销售变质、受污染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仍进行生产或销售,主观上存在故意。生产或销售的化妆品存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如引起皮肤严重过敏、感染等。例如化妆品中违规添加高风险化学物质,导致消费者出现严重皮肤损伤等后果。这些行为都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相关法规,损害消费者健康权益,会面临相应法律责任,如责令停产或停止销售、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等,严重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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