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该楼房是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其个人名下,那么一般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若是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的楼房,不论登记在谁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通常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楼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可按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处理,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则该楼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若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一般会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同财产分割。4.夫妻用共同财产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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