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退伍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2.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3.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规定了上述退伍费等一次性费用的计算方式及性质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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